專業投資者

根據有關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相關意見,投資於我司產品的投資者必須符合專業投資者要求。專業投資者的認定條件為:

(1)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 「個人專業投資者」指(單獨或聯同其配偶或子女於某聯權共有賬戶)擁有的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或任何等值外幣)的個人。

(3)「法團專業投資者」指(a)或托付的總資產不少於4000萬港元(或任何等值外幣)的任何信託法團;(b)擁有(i)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或任何等值外幣);或(ii)總資產不少於4000萬港元(或任何等值外幣)的任何法團或合伙;(c)唯一的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並由任何一名或多名個人專業投資者或者上文(a)或(b)項所述人士全資擁有的任何法團。